集外集拾遗补编关于《拳术与拳匪》

  此信单是呵斥,原意不需答复,本无揭载的必要;但末后用了“激将法”,要求发表,所以便即发表。既然发表,便不免要答复几句了。

  来信的最大误解处,是我所批评的是社会现象,现在陈先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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