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穀梁傳註疏卷十六

◎襄公起十六年,盡三十一年

十有六年,春,王正月,葬晉悼公。

三月,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於湨樑。湨樑,地。○湨,古闃反。

戊寅,大夫盟。湨樑之會,諸侯失正矣。諸侯會,而曰大夫盟,正在大夫也。諸侯在,而不曰諸侯之大夫,大夫不臣也。

晉人執莒子、邾子以歸

[疏]“晉人”至“以歸”。釋曰:諸侯不得私相治,執人以歸,非禮明矣。

齊侯伐我北鄙。

夏,公至自會。

五月,甲子,地震。

叔老會鄭伯、晉荀偃、衛甯殖、宋人伐許。

秋,齊侯伐我北鄙,圍成。

大雩。

冬,叔孫豹如晉。

十有七年,春,王二月,庚午,邾子瞷卒。瞷音閒,《左氏》作“輕”。

宋人伐陳。

夏,衛石買帥師伐曹。

秋,齊侯伐我北鄙,圍桃。

齊高厚帥師伐我北鄙,圍防。

九月,大雩。

[疏]“九月,大雩”。○釋曰:前年大雩不月,此月者,僖十一年傳曰“雩,月正也”,是九月八月雩得正也,故月。前年雩不正,時也。

宋華臣出奔陳。

冬,邾人伐我南鄙。

十有八年,春,白狄來。不言朝,不能行朝禮。○朝,直遙反。

夏,晉人執衛行人石買。稱行人,怨接於上也。怨其君而執其使,稱行人,明使人爾,罪在上也。○其使,所吏反,下同。

[疏]注“怨其君”至“在上也”。○釋曰:稱人以執,是執有罪。範雲明使人者,謂稱行人者,明罪在君上,故云“明使人”,非謂稱行人以罪晉也。重發傳者,楚是夷狄,嫌晉之主盟當異,故重明之。

秋,齊侯伐我北鄙。

冬,十月,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同圍齊。非圍而曰圍,據實伐。齊有大焉,亦有病焉。齊若無罪,諸侯豈得同病之乎?非大而足同焉?齊非大國,諸侯豈足同共圍之與?○同與音餘。諸侯同罪之也,亦病矣。諸侯同罪大國,是不量力,必爲大國所讎,則亦病矣。

[疏]“非圍”至“病矣”。○釋曰:知非圍者,以十九年經雲“至自伐齊”,不以圍致故也。傳言“非圍而曰圍”者,解經不以實言之意。“齊有大焉,亦有病焉,”謂經稱同圍之意。齊雖有事,大國焉,亦有罪惡焉。病猶罪惡也,謂數伐魯。以數伐魯,又復國大,故稱同圍之耳。“非大而足同與”,覆上“齊有大焉”,“諸侯同罪”之意也,謂齊若非大國,何須諸侯同罪之也。“亦病矣”,謂齊是大國,諸侯共同罪之,必爲大國所讎,是取禍之道,故云亦罪惡矣,言諸侯與齊同有罪惡也。

曹伯負芻卒於師。閔之也。

[疏]“閔之也”。○釋曰:僖四年“許男新臣卒”,彼內桓師,故不地。知言卒於師者,皆閔之也。

楚公子午帥師伐鄭。

十有九年,春,王正月,諸侯盟於祝柯。前年同圍齊之諸侯也。祝柯,齊地。○祝柯,古河反,注同。

晉人執邾子。

公至自伐齊。《春秋》之義,巳伐而盟。復伐者,則以伐致。京城北之類是。○復,扶又反,下及注皆同。盟不復伐者,則以會致。會於蕭魚之類是。祝柯之盟,盟復伐齊與?怪不以會致。○與音餘。曰,非也。不復伐齊。然則何爲以伐致也?曰,與人同事,或執其君,或取其地。同與邾圍齊,而晉執其君,魯取其地,此與盟後後伐無異。

[疏]“或執”至“其地”。○釋曰:據此傳文,事實在邾,不關於齊。而以伐齊致者,以明實伐齊,盟後又或執其君,或取其地,與盟後復伐無異,故託事以見意,罪晉執君,惡魯取地。若其實不伐齊,亦不得以伐致也。

取邾田,自漷水。以漷水爲界。○漷水,火虢反,又音郭,水名。軋辭也。軋,委曲隨漷水,言取邾田之多。○軋,於八反。

[疏]“軋辭也”。○釋曰:《公羊》以爲漷水移入邾界,魯隨而有之。今雲“軋辭”者,軋謂委曲。經言“自漷水”者,委曲之辭也。一解軋辭者,軋謂委曲,言取邾田委曲隨漷水爲界之辭,言其多也。

其不日,惡盟也。惡,烏路反。

[疏]“其不日,惡盟也”。釋曰:謂執君取地。

季孫宿如晉。

葬曹成公。

夏,孫林父帥師伐齊。

秋,七月,辛卯,齊侯環卒。

晉士匄帥師侵齊,至穀,聞齊侯卒,乃還。還者,事未畢之辭也。

[疏]“還者”至“辭也”。○釋曰:重發傳者,嫌內外異也。何休《廢疾》難此雲:“君子不求備於一人,原空闕三字士匄不伐喪,純善矣。”何以復責其專大功也?鄭玄釋之曰:“士匄不伐喪則善矣。然於善則稱君,禮仍未備,故言乃還,不言乃復,作未畢之辭。”還者致辭,復者反命,如鄭之言,亦是譏士匄不復命也。然如鄭意,以乃還爲惡,乃復爲善,則公子遂至黃乃復,又爲惡之者,彼以遂違君命而反,故加畢事之文,欲見臣不專公命,與此意少異。此既善不伐喪,復爲事畢之辭,則是純善士匄,故以未畢之辭言之。

受命而誅,生死無所加其怒,不伐喪,善之也。善之,則何爲未畢也?君不屍小事,臣不專大名。善則稱君,過則稱已,則民作讓矣。士匄外專君命,故非之也。然則爲士匄者宜奈何?宜墠帷而歸命乎介。除地爲墠,於墠張帷,反命於介,介歸告君,君命乃還,不敢專也。○墠音善,介音界,副使也。

八月,丙辰,仲孫蔑卒。

齊殺其大夫高厚。

鄭殺其大夫公子嘉。

冬,葬齊靈公。城西郛。

叔孫豹會晉士匄於柯。柯,地。

城武城。

二十年,春,王正月,辛亥,仲孫速會莒人盟於向。向,莒邑,○向,舒亮反。

夏,六月,庚申,公會晉侯、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盟於澶淵。澶淵,衛地。○澶,市然反。

秋,公至自會。

仲孫速帥師伐邾。

蔡殺其大夫公子溼。

蔡公子履出奔楚。

陳侯之弟光出奔楚。諸侯之尊,弟兄不得以屬通。其弟雲者,親之也。親而奔之,惡也。顯書弟,明其親也。親而奔逐之,所以惡陳侯。○弟光,《左氏》作“黃”。惡音烏路反。

[疏]注“所以惡陳侯”。○釋曰:知非惡光者,以傳例“歸爲善,自某歸次之”,以二十三年雲“光自楚歸於陳”,又且專之稱弟罪衛侯,則光稱弟罪陳侯也,故鄭《釋廢疾》亦云“惡陳侯也”。

叔老如齊。

冬,十月,丙辰,朔,日有食之。

季孫宿如宋

二十有一年,春,王正月,公如晉。

邾庶其以漆閭丘來奔。以者,不以者也。凱曰:“人臣無專祿以邑叛之道。”○漆音七。閭,力居反。

[疏]“以者不以者也”。○釋曰:重發傳者,此非用兵之以,故昭五年“莒牟夷以牟婁及防茲來奔”,傳曰“及防茲,以大及小也”,是小大不敵,故當言及。今不言及,爲小大敵故也。

來奔者不言出,舉其接我者也。漆閭丘不言及,小大敵也。

夏,公至自晉。

秋,晉欒盈出奔楚。

九月,庚戌,朔,日有食之。

冬,十月,庚辰,朔,日有食之。

[疏]“日有食之”。○釋曰:此年與二十四年,皆頻月日食。據今歷有無頻食之理,但古或有之。故《漢書·高祖本紀》亦有頻食。

曹伯來朝。朝,直遙反。

公會晉侯、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於商任。商任,某地。○任音壬。

庚子,孔子生。

[疏]“庚子,孔子生”。○釋曰:仲尼以此年生,故傳因而錄之。《史記世家》雲襄公二十二年生者,馬遷之言,與經典不同者非一,故與此傳異年耳。

二十有二年,春,王正月,公至自會。

[疏]“公至自會”。釋曰:此與二十一年“公如晉”皆月者,依傳例“月者有危”,傳不記危之事,未可知也。何休雲“善公能事大國”,案下法隨會公至不月,則何說非。

夏,四月。

秋,七月,辛酉,叔老卒。

冬,公會晉侯、齊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於沙隨。

公至自會。

楚殺其大夫公子追舒。

二十有三年,春,王二月,癸酉,朔,日有食之。

三月,巳巳,杞伯匄卒。匄,古害反。

夏,邾畀我來奔。畀,必二反。

葬杞孝公。

陳殺其大夫慶虎及慶寅。稱國以殺,罪累上也。及慶寅,慶寅累也。

陳侯之弟光自楚歸於陳。光反稱弟言歸,無罪明矣。

晉欒盈復入於晉,入於曲沃。曲沃,晉地。○復,扶又反。

秋,齊侯伐衛,遂伐晉。

八月,叔孫豹帥師救晉,次於雍渝。雍渝,晉地。○雍,於用反,又如字。渝,羊朱反。言救後次、非救也。惡其不遂君命而專止次,故先通君命而後言次,尊君抑臣之義。鄭嗣曰:“次,止也。凡先書救而後言次,皆非救也。”僖元年“齊師、宋師、曹師次於聶北,救邢”,此師本欲止聶北,遙爲之援爾,隨其本意而書,故先言次而後言救。豹本受君命救晉,中道不能,故先言救而後言次。若鄭伯未見諸侯,而曰如會,致其本意。○惡其其烏路反,不傳“惡之”同。聶北,不輒反。中道,丁仲反,又如字。

[疏]“言救”至“救也”。○釋曰:後言次爲非救,則以僖元年先言次即是救,彼傳亦云非救者,其實言次,則並是非救,但傳各隨其本意而釋之,鄭嗣言之詳矣。

己卯,仲孫速卒。

冬,十月,乙亥,臧孫紇出奔邾。其日,正臧孫紇之出也。正其有罪。蓫伯玉曰:“不以道事其君者,其出乎?”必不見容。○籧,其居反。

晉人殺欒盈。惡之,弗有也。不言殺其大夫,是不有之以爲大夫。

齊侯襲莒。輕行掩其不備曰襲。○輕,遣政反,又如字。

二十有四年,春,叔孫豹如晉。

仲孫羯帥師侵齊。

夏,楚子伐吳。

秋,七月,甲子,朔,日有食之,既。

齊崔杼帥師伐莒。

大水。

八月,癸巳,朔,日有食之。

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於夷儀。

冬,楚子、蔡侯、陳侯、許男伐鄭。

公至自會。

陳針宜咎出奔楚。針,其廉反。咎,其九反。

叔孫豹如京師。

大飢。五穀不升爲大飢。升,成也。一穀不升謂之嗛,嗛,不足貌。○嗛,去簟反。二穀不升謂之飢,三穀不升謂之饉,饉音近。四穀不升謂之康,康,虛。五穀不升謂之大侵。侵,傷。

[疏]“五穀”至“大侵”。○釋曰:“二穀不升謂之飢,”今經雲“大飢”,故傳雲“五穀不升”也。謂之嗛,謂之康,嗛是不足之貌,康是虛荒之名。“五穀不升謂之大侵”,又謂之大飢者,以經雲“大飢”,是傳文順經言之,經所云“大飢”者,謂五穀不熟也。其實大侵者,大飢之異名,通而言之,正是一物也,傳欲分析五種之名,故異言之耳。徐邈雲“有死者曰大飢,無死者曰大餓”,何休雲“有死曰大餓,無死曰飢”,並以意言之,與《穀樑》異也。

大侵之禮,君食不兼味,臺榭不塗。塗,堊飾。○榭音謝。塗,烏路反,又烏路反。弛侯,廷道不除。弛,廢也。侯,射侯也。廢侯不燕射,廷內道路不脩除。○弛侯,式氏反。廷道,徒佞反,朝廷之道也,一音庭。

[疏]注“弛廢”至“燕射”。○釋曰:凡大射爲祭擇士,賓射則接賓而射,燕則因歡燕而爲射。既國大飢,君不宜燕樂,故注舉燕射言之,其實尚不祭鬼,神亦不應有大射賓射之禮,故傳以弛侯總之。或以爲燕射一侯,禮最省,故舉之以明餘者亦不爲之耳,理亦通之。

百官布而不制。官職脩列,不可闕廢,不更有造作。鬼神禱而不祀,《周書》曰:“大荒有禱無祀。”

[疏]注“周書”至“無祀”。○釋曰:《周書》者,先儒以爲仲尼刪《尚書》之餘,今據其書與《尚書》不類,未知是與非也。

此大侵之禮也。

二十有五年,春,齊崔杼帥師伐我北鄙。

夏,五月,乙亥,齊崔杼弒其君光。莊公失言,淫於崔氏。放言將淫崔氏,爲此見弒也。邵曰:“淫,過也。言莊公言語失漏,有過於崔子,而崔子弒之。”故傳載其致弒之由,以明崔杼之罪甚。○爲此,於僞反,下“爲其”同。

[疏]注“放言”至“罪甚”。○釋曰:失言謂放言,謂放言將淫崔氏。邵解雲謂言語失漏,有過於崔氏。範兩載之者,貴異說耳。注又云“傳載其致弒之由”者,正謂此傳,不更據別文也。

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侯、鄭伯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子於夷儀。

六月,壬子,鄭公孫舍之帥師入陳。

秋,八月,已巳,諸侯同於重丘。會夷儀之諸侯也。重丘,齊地。○重,直龍反。

公至自會。

衛侯入於夷儀。夷儀本邢地,衛滅邢而爲衛地。

楚屈建帥師滅舒鳩。屈,居忽反。

冬,鄭公孫夏帥師伐陳。夏,戶雅反。

十有二月,吳子謁伐楚,門於巢,卒。以伐楚之事,門於巢,卒也。所以攻巢之門者,爲其伐楚之事故也。然則伐楚經巢。○子謁,《左氏》作“遏”。於巢者,外乎楚也。若但言伐楚卒而不言於巢者,則卒在楚也。言於巢,則不在楚。門於巢,乃伐楚也。先攻巢,然後楚乃可得伐。

[疏]注“先攻巢”。○釋曰:舊解巢,楚竟上之小國,有表裏之援,故先攻之,然後楚可得伐,以爲楚邑非也。徐邈亦云“巢,偃姓之國”是也。

諸侯不生名,取卒之名,加之伐楚之上者,見以伐楚卒也。其見以伐楚卒何也?據伐楚惡事,無緣致本意。○見,賢遍反。

[疏]“諸侯不生名”。○釋曰:重發傳者,與失國生名異故也。

古者大國過小邑,小邑必飾城而請罪,禮也。飾城者,脩守備。請罪,問所以爲闕,致師之意。○守備,手又反,或如字。吳子謁伐楚,至巢,入其門,門人射吳子。有矢創,反舍而卒。古者雖有文事,必有武備,非巢之不飾城而請罪,非吳子之自輕也。非,責。○射,食亦反。創,初良反。

二十有六年,春,王二月,辛卯,衛甯喜弒其君剽。此不正,其日何也?殖也立之,喜也君之,正也。父立以爲君,則子宜君之,以明正也。○君剽,匹妙反。

[疏]“此不正其日何”。○釋曰:知剽不正者,以元年稱公孫見經故也。

衛孫林父入於戚以叛。

甲午,衛侯衎復歸於衛。日歸,見知弒也。書喜弒君,衎可言歸,衎實與弒,故錄日以見之。書日所以知其與弒者,言辛卯弒君,甲午便歸,是待弒而入,故得速也。○衎,苦旦反,一本作衍。見知,賢遍反。實與音豫,下同。

[疏]“日歸”至“弒也”。○釋曰:衎既與弒,不言入以惡之者,傳例歸爲善,復歸則居其兩端,故傳復者復中國,歸者歸其所。今喜既弒君,衍可言歸,但以與弒,故從平文雲復歸。書名,因以見惡耳。不言入,以明歸罪於甯喜也。

夏,晉侯使荀吳來聘。

公會晉人、鄭良霄、宋人、曹人於澶淵。

秋,宋公殺其世子座。座,在禾反。

晉人執衛甯喜。

八月,壬午,許男甯卒於楚。宣九年九月“辛酉,晉侯黑臀卒於扈”,傳曰“其日,未逾竟也”。此乃在楚,何以日邪?隱三年“八月,庚辰,宋公和卒”,傳曰:“日卒,正也。”許男卒於楚,則在外已顯,日卒,明其正。○竟音境。

[疏]注“宣九”至“其正”。○釋曰:案薄氏馳雲:“此自發例於大國,不明於小國。其小國或詳或略,許男書日,必正也。”範答雲:“《春秋》稱世子國有非正,周之襄王,晉之恭子,曹伯射姑,亦是其例。玃且之卒,謂於日食之下,何以知其不日?”然則範之此答,據何文得知?又周之襄王與恭子何以爲別?又薄氏之駮不問射姑,而範答探意大過者,案《左氏》襄王是惠後之子,明襄王是嫡也。故文八年書“八月,戊申,天王崩”,恭世子是獻公烝父妾而生,僖五年被殺不日,故知雖世子仍非嫡也。薄氏之意,見射姑稱世子,而卒不稱日,故駁雲發例於大國,小國自從詳略,故範以射姑非正答之。據陳侯款,僖七年寧毌之會,亦言世子,至僖二十八年,書卒之上亦不日,明稱世子亦有非正也。捷菑既貶,則玃且是正,故知玃且之卒,蒙上日食之文可知。襄王正,恭子不正,而亦引以爲例者,欲明襄王正而稱世子,申生不正亦稱世子。據此言之,明有不正而稱世子者,

冬,楚子、蔡侯、陳侯伐鄭。

葬許靈公。

二十有七年,春,齊侯使慶封來聘。

夏,叔孫豹會晉趙武、楚屈建、蔡公孫歸生、衛石惡、陳孔奐、鄭良霄、許人、曹人於宋。奐,呼亂反。

衛殺其大夫甯喜。稱國以殺,罪累上也。甯喜弒君,其以累上之辭言之,何也?嘗爲大夫,與之涉公事矣。鄭嗣曰:“若獻公以喜有弒君之罪而殺之,則不宜既入以爲大夫,而得殺之,明以他故。”○複音扶又反。

[疏]“涉公事矣”。○釋曰:舊解國家之事,危若涉海,以水行爲逾也。徐邈雲:“涉猶歷也。”傳織絇邯鄲糜信雲:“絇者,著履?之頭即周禮絇繶及純是也。

甯喜由君弒君,而不以弒君之罪罪之者,惡獻公也。獻公即衎也。鄭嗣曰:“書甯喜弒其君,則喜之罪不嫌不明。今若不言喜之無罪而死,則獻公之惡不彰。”○惡獻,烏路反。

衛侯之弟專出奔晉。專,《左氏》作“鱄”。專,喜之徒也。專之爲喜之徒,何也?巳雖急納其兄,與人之臣謀弒其君是亦弒君者也。專其曰弟,何也?據稱弟則無罪。○已音紀。專有是信者。言君本使專與喜爲約,納君許以寵賂。今反殺之,獻公使專失信,故稱弟,見獻公之惡也。○見,賢遍反。君賂不入乎喜而殺喜,是君不直乎喜也,故出奔晉。織絇邯鄲,終身不言衛。恥失信。○絇,其俱反。邯音寒。鄲音丹。

[疏]傳“織絇邯鄲”。○釋曰:糜信雲:“絇者著履之頭,即《周禮》絇繶及純是也。”

專之去,合乎《春秋》何休曰:“甯喜本弒君之家,獻公過而殺之,小負也。專以君之小負自絕,非大義也。何以合乎《春秋》?”鄭君釋之曰:“甯喜雖弒君之家,本專與約納獻公爾。公由喜得入,已與喜以君臣從事矣。《春秋》撥亂重盟約,今獻公背之,而殺忠於已者,是獻公惡而難親也。獻公既惡而難親,專又與喜爲黨,懼禍將及,君子見幾而作,不俟終日。微子去紂,孔子以爲上仁。專之去衛,其心若此,合於《春秋》,不亦宜乎?”○與約如字,又於妙反,下同。爲約,於僞反,本或作盟約。背之音佩。。

秋,七月,辛巳,豹及諸侯之大夫盟於宋。湨樑之會,諸侯在而不曰諸侯之大夫,大夫不臣也,晉趙武恥之。豹雲者,恭也。不舉姓氏。諸侯不在而曰諸侯之大夫,大夫臣也,其臣恭也,晉趙武爲之會也。

[疏]“晉趙”至“會也”。○釋曰:豹雲能恭,獨言趙武恥之者,趙武恥湨樑之會大夫不臣,故合師諸侯大夫爲恭,故歸功趙武也。傳言“豹雲者”,據前稱氏,後直名也。

冬,十有二月,乙亥,朔,日有食之。

二十有八年,春,無冰。

夏,石惡出奔晉。

邾子來朝。朝,直遙反。

秋,八月,大雩。

仲孫羯如晉。

冬,齊慶封來奔。

十有一月,公如楚。

[疏]“公如楚”。○釋曰:書月者,何休雲:“危公朝夷狄。”案下二十九年“公至自楚”,傳雲“喜之也”。則何說是耳。

十有二月,甲寅,天王崩。靈王。

乙未,楚子昭卒。

二十有九年,春,王正月,公在楚。閔之也。閔公爲楚所制,故存錄。

夏,五月,公至自楚。喜之也。凱曰:“遠之蠻國,喜得全歸。”致君者,殆其往,殆,危。而喜其反,此致君之意義也。

[疏]“致君”至“義也”。○釋曰:於此發之者,以公遠之荊蠻,故傳特發之,明中國亦同也。

庚午,衛侯衎卒。

閽弒吳子餘祭。閽,門者也,寺人也。不稱名姓,閽不得齊於人。不稱其君,閽不得君其君也。禮:君不使無恥,不近刑人,無恥,不知臧否。○閽音昏,守門人也。祭,側界反。寺人,本又作侍人。不近,附近之近,下同。否音鄙,又方九反。不狎敵,不邇怨,賤人非所貴也,貴人非所刑也,刑人非所近也。舉至賤而加之吳子,吳子近刑人也。閽弒吳子餘祭仇之也。怨仇餘祭,故弒之。○狎,戶甲反。怨,於原反,又於元反。仇音求。

[疏]“閽門”至“之也”。○釋曰:稟二儀之氣,須五常之性備,然後爲人。閽者,虧刑絕嗣,無陰陽之會,故不復齊於人。以主門晨昏開閽謂之閽,以是奄豎之屬,故又謂之寺人也。“不狎敵,不邇怨”者,言爲人君之道,外不得狎敵,內不得近怨。何者?吳遏以狎敵蒙禍,餘祭以邇怨害身,故不可狎敵近怨也。“賤人非所貴”,謂卑賤之人,無高德者,不可卒貴。“貴人非所刑”,謂刑不上大夫,故不可刑之。“刑非所近也”,謂刑罪之人,不可信近之。今吳子以奄人爲閽,是近之也。“舉至賤而加之吳子,近刑人也”,謂經書“閽弒吳子餘祭”者,譏其近刑人也。○注“怨仇餘祭”。○釋曰:國君不仇匹夫,犯罪則誅之,故知是閽怨也。

仲孫羯會晉荀盈、齊高止、宋華定、衛世叔儀、鄭公孫段、曹人、莒人、邾人、滕人、薛人、小邾人城杞。古者天子封諸侯,其地足以容其民,其民足以滿城以自守也。杞危而不能自守,故諸侯之大夫,相帥以城之,此變之正也。諸侯微弱,政由大夫,大夫能同恤災危,故曰變之正。

[疏]“變之正”。○釋曰:諸侯恤災救危是正,今大夫爲之,故云“變之正也”。

晉侯使士鞅來聘。

杞子來盟。杞複稱子,蓋時王所黜。○復,扶又反。

吳子使札來聘。杜預曰:“吳子餘祭既遣札聘上國而後死,札以六月到魯,未聞喪也。不稱公子,其禮未同於上國。”○札,側八反。吳其稱子何也?善使延陵季子,故進之也。身賢,賢也。使賢,亦賢也。延陵季子之賢,尊君也。以季札之賢,吳子得進稱子,是尊名也。其名,成尊於上也。《春秋》賢者不名,而札名者,許夷狄不一而足,唯成吳之尊稱。直稱吳,則不得有大夫。○尊稱,尺證反。

[疏]“成尊於上也”。○釋曰:謂進吳稱子,上謂君上也。

秋,七月,葬衛獻公。

齊高止出奔北燕。其曰北燕,從史文也。南燕姞姓,在鄭、衛之間。北燕姬姓,在晉之北,史曰北燕。據時然,故不改也。傳所言,解時但有言燕者。○北燕音煙,國名。姞,其乙反,又其吉反。

[疏]“從史文也”。○釋曰:傳言從史文者,以時有直言燕者,故仲尼從史文也。

冬,仲孫羯如晉。

三十年,春,王正月,楚子使薳罷來聘。聘例時,此聘月之,何也?泰曰:“桓二年‘宋督殺其君與夷’,傳曰書王以‘正與夷之卒’。然則善有所明,皆須王以正之。書王必上繫於春,下統於月。此書王以治蔡般弒父之罪爾,非以錄薳罷之聘。”薳罷,於委反;下音皮。與夷如字,又音餘,宋殤公名。

夏,四月,蔡世子般弒其君固。其不日,子奪父政,是謂夷之。比之夷弒,故不日也。“丁未,楚世子商臣殺其父”,傳曰:“日?之卒,所以謹商臣之弒也。”“楚公子比弒其君”,傳曰:“不日,比不弒。”般弒不日,而曰夷之,何也?徐乾曰:“凡中國君正卒,皆書日以錄之。夷狄君卒,皆不日以略之,所以別中國與夷狄。夷狄弒君而日者,閔其爲惡之甚,謹而錄之。中國君卒例日,不以弒與夷弒也。至於卒而不日者,乃所以略之,與夷狄同例。”○子般音班,本或作班。,苦門反。以別,彼列反。

[疏]注“比之”至“同例”。○釋曰:何體《廢疾》雲:“蔡世子班弒其君固,不日,謂之夷。楚世子商臣弒其君,何以反書日邪?”鄭玄釋之曰:“商臣殺父日之,嫌夷狄無禮,罪輕也。今蔡中國,而又弒父,故不日之。”若夷狄不足責,然《公羊》有若不疾乃疾之,推以況此,則無怪然。此注之意,與鄭君《釋廢疾》大旨同也,但解商臣之弒書日少異耳。何者?鄭雲“嫌夷狄無禮,罪輕,故日”,徐乾雲“閔其爲惡之甚,故日”,是少異也。昭十九年“夏,五月,戊辰,許世子止弒其君罪”,傳雲:“日弒,正卒也。”與此異者,彼以實不弒君而書日,故與此異也。

五月,甲午,宋災,伯姬卒。取卒之日,加之災上者,見以災卒也。其見以災卒奈何?伯姬之舍失火,左右曰:“夫人少闢火乎?”伯姬曰:“婦人之義,傳母不在,宵不下堂。”宵,夜。○見以,賢遍反。闢音避,下同。左右又曰:“夫人少闢火乎?”伯姬曰:“婦人之義,保母不在,宵不下堂。”遂逮乎火而死。婦人以貞爲行者也,伯姬之婦道盡矣。詳其事,賢伯姬也。逮音代,又大計反。行,下孟反。

[疏]“取卒”至“姬也”。○釋曰:外災例時。今伯姬之卒,故進日在上,以明災死也。伯姬之婦道盡矣。爲共公卒雖日久,姬能守災死之貞,謂之婦道盡矣。

天王殺其弟佞夫。傳曰:諸侯目不首惡,況於天子乎?君無忍親之義,天子諸侯所親者,唯長子母弟耳。天王殺其弟佞夫,甚之也。長,丁丈反。

[疏]“況於天子乎”。○釋曰:嫌天子之殺弟異於諸侯,故以輕況重,舉重以明輕,見輕重之道並見矣。

王子瑕奔晉。不言出,周無外。

秋,七月,叔弓如宋,葬共姬。共姬,從夫之諡。○共音恭。外夫人不書葬,此其言葬,何也?吾女也。卒災,故隱而葬之也。

[疏]“外夫”至“葬之也”。○釋曰:外夫人卒亦不書,而云不書葬者,傳雲“外夫人不葬”者,謂魯女嫁於諸侯者,唯當書卒,不合稱葬,非謂不是魯女也。

鄭良霄出奔許,自許入於鄭。

鄭人殺良霄。不言大夫,惡之也。惡,烏路反。

[疏]“不言”至“之也”。○釋曰:襄二十一年“晉人殺變盈”,傳曰:“惡之,弗有也”。彼雲不有,則此亦然也。重發傳者,嫌與復入異故也。

冬,十月,葬蔡景公。不日卒而月葬,不葬者也。卒而葬之,不忍使公失民於子也。鄭嗣曰:“夫葬者,臣子之事也。”景公無子,不可謂無民。無民則景公有失於民,有民則罪歸於子。若不書葬,則嫌亦失民,故曰“不忍使父失民於子”。

[疏]“不日”至“子也”。○釋曰:成十五年“秋,八月,庚辰,葬宋共公”,傳曰:“月卒日葬,非葬者也。”此雲“不日卒而月葬,不葬者也”,重發傳而文又異者,傳例“諸侯日卒時葬,正也”,明違此即非正,故兩文以明之。又解一弒一卒,經文有日月之殊,故重發傳而文異。日月有殊者,宋共則日葬,景公則月葬,是殊也。宋襄失民不葬,此失民書葬者,此即是於失子,非失民。若實失民,則直稱人以弒以弒。傳曰“不忍使父失民於子也”,是非失民可知。傳雲“不忍使父失民於子”者,言若不書葬,則與失民同,故云然也。

晉人、齊人、宋人、衛人、鄭人、曹人、莒人、邾人、滕人、薛人、杞人、小邾人會於澶淵,宋災故。會不言其所爲,其曰宋災故,何也?不言災故,則無以見其善也。其曰人,何也?救災以衆。何救焉?更宋之所喪財也。償其所喪財,故雖不及災時,而猶曰救災。○所爲,於僞反。以見,賢遍反。更音庚,償也。喪,息浪反。償,時亮反。

[疏]“晉人”至“財也”。○釋曰:《公羊傳》雲:“卿則其稱人何?貶也。曷爲貶?卿不得憂諸侯也。”《左氏》以爲不歸宋財,故貶。此傳雲:“其曰人何?救災以衆。”是三傳異也。或當此會,趙武亦在,但取救災以衆,故不顯名也。

澶淵之會,中國不侵伐夷狄,夷狄不入中國,無侵伐八年,善之也。晉趙武、楚屈建之力也。

[疏]“無侵伐八年”。○釋曰:徐邈雲:“晉趙武、楚屈建感伯姬之節,故爲之息兵。”其意以爲諸侯閔伯姬之賢,故歸宋財,爲澶淵之會。此不相侵伐,連會言之,故知爲伯姬也。範氏不解,理未必然。言感伯姬歸宋財,事亦可矣,豈以一婦人之貞,國則息兵八載,人情測之,必是未可。又且傳稱趙武、屈建之力,則無侵伐不由伯姬明矣。若然,則此會不書楚人,則無楚屈建若據此後言之,昭元年即楚靈王即位,不得雲無侵伐八年。若據二十六年澶淵之會言之,何知彼有趙武、屈建?唯二十七年見經,而云屈建之力者,案《左氏》,晉趙武以二十五年爲政,二十六年澶淵之會,晉人列在鄭卿之上,明是趙武。但恥湨樑不臣,故屈於澶淵也。其實晉人者趙武,是爲政起於二十五年,再會澶淵,一會宋,又昭元年會於虢,而中國以安;屈建雖一會於宋,外寧夷狄,是屈建之功。傳恐連公子圍之事,故以屈建別之,故《左氏》雲相晉國於今八年,亦從二十五年數至昭元年也。傳連此澶淵會言之者,以諸侯靜兵,由趙武功力,此歸宋財,亦是趙武爲之,以其息師,故得憂災恤患,是以連言之耳。

三十有一年,春,王正月。

夏,六月,辛巳,公薨於楚宮。楚宮,非正也。楚宮,別宮名,非路寢。

秋,九月,癸巳,子野卒。襄公太子。○大音泰。子卒日,正也。

[疏]“子卒日正也”。釋雲:未逾年之君,弒死不日。文十八年“子卒”是也。莊三十二年“子般卒”書日者,以有所見故也。今子野正卒書日,嫌與子般同,故傳發之以明昭公之繼正也。

己亥,仲孫羯卒。

冬,十月,滕子來會葬。書非禮。

癸酉,葬我君襄公。

十有一月,莒人弒其君密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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