漢書卷二十一 律曆志第一

《虞書》曰“乃同律度量衡”,所以齊遠近,立民信也。自伏羲畫八卦,由數起,至黃帝、堯、舜而大備。三代稽古,法度章焉。周衰官失,孔子陳后王之法,曰:“謹權量,審法度,修廢官,舉逸民,四方之政行矣。”漢興,北平侯張蒼首律歷事,孝武帝時樂官考正。至元始中,王莽秉政,欲耀名譽,徵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,使羲和劉歆等典領條奏,言之最詳。故刪其僞辭,取正義著於篇。

一曰備數,二曰和聲,三曰審度,四曰嘉量,五曰權衡。參五以變,錯綜其數,稽之於古今,效之於氣物,和之於心耳,考之於經傳,鹹得其實,靡不協同。

數者,一、十、百、千、萬也,所以算數事物,順性命之理也。《》曰:“先其算命。”本起於黃鐘之數,始於一而三之,三三積之,歷十二辰之數,十有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,而五數備矣。其算法用竹,徑一分,長六寸,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,爲一握。徑象乾律黃鐘之一,而長象坤呂林鐘之長。其數以《易》大衍之數五十,其用四十九,成陽六爻,得周流六虛之象也。夫推歷生律制器,規圜矩方,權重衡平,準繩嘉量,探賾索隱,鉤深至遠,莫不用焉。度長短者不失毫釐,量多少者不失圭撮,權輕重者不失黍累。紀於一,協於十,長於百,大於千,衍千萬,其法在算術。宣於天下,小學是則。職在太史,羲和掌之。

聲者,宮、商、角、徵、羽也。所以作樂者,諧八音,盪滌人之邪意,全其正性,移風易俗也。八音:土曰壎,匏曰笙,皮曰鼓,竹曰管,絲曰弦,石曰磬,金曰鍾,木曰祝。五聲和,八音諧,而樂成。商之爲言章也,物成孰可章度也。角,觸也,物觸地而出,戴芒角也。宮,中也,居中央,暢四方,唱始施生,爲四聲綱也。徵,祉也,物盛大而繁祉也。羽,宇也,物聚臧,宇覆之地。夫聲者,中於宮,觸於角,祉於徵,章於商,宇於羽,故四聲爲宮紀也。協之五行,則角爲木,五常爲仁,五事爲貌。商爲金,爲義,爲言;徵爲火,爲禮,爲視;羽爲水,爲智,爲聽;宮爲土,爲信,爲思。以君、臣、民、事、物言之,則宮爲君,商爲臣,角爲民,徵爲事,羽爲物。唱和有象,故言君臣位事之體也。

五聲爲本,生於黃種之律。九寸爲宮,或損或益,以定商、角、徵、羽。九六相生,陰陽之應也。律十有二,陽六爲律,陰六爲呂。律以統氣類物,一曰黃鐘,二曰太族,三曰姑洗,四曰蕤賓,五曰夷則,六曰亡射。呂以旅陽宣氣,一曰林鐘,二曰南呂,三曰應鐘,四曰大呂,五曰夾鍾,六曰中呂。有三統之義焉。其傳曰,黃帝之所作也。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,崑崙之陰,取竹之解谷,生其竅厚均者,斷兩節間而吹之,以爲黃鐘之宮。制十二筒以聽鳳之鳴,其雄鳴爲六,雌鳴亦六,比黃鐘之宮,而皆可以生之,是爲律本。至治之世,天地之氣合以生風;天地之風氣正,十二律定。

黃鐘:黃者,中之色,君之服也;鍾者,種也。天之中數五,五爲聲,聲上宮,五聲莫大焉。地之中數六,六爲律,律有形有色,色上黃,五色莫盛焉。故陽氣施種於黃泉,孳萌萬物,爲六氣元也。以黃色名元氣律者,著宮聲也。宮以九唱六,變動不居,周流六虛。始於子,在十一月。大呂:呂,旅也,言陰大,旅助黃鐘宣氣而牙物也。位於醜,在十二月。太族:族,奏也,言陽氣大,奏地而達物也。位於寅,在正月,夾鍾:言陰夾助太族宣四方之氣而出種物也。位於卯,在二月。姑洗:洗,潔也,言陽氣洗物辜浩之也。位於辰,在三月。中呂:言微陰始起未成,著於其中旅助姑洗宣氣齊物也。位於巳,在四月。蕤賓:蕤,繼也;賓,導也,言陽始導陰氣使繼養物也。位於午,在五月。林鐘:林,君也,言陰氣受任,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也。位於未,在六月。夷則:則,法也,言陽氣正法度,而使陰氣夷當傷之物也。位於申,在七月。南呂:南,任也,言陰氣旅助夷則任成萬物也。位於酉,在八月。亡射:射,厭也,言陽氣究物,而使陰氣畢剝落之,終而復始,亡厭已也。位於戌,在九月。應鐘:言陰氣應亡謝,該臧萬物而雜陽閡種也。位於亥,在十月。

三統者,天施,地化,人事之紀也。十一月,“乾”之初九,陽氣伏於地下,始著爲一,萬物萌動,鍾於太陰,故黃鐘爲天統,律長九寸。九者,所以究極中和,爲萬物元也。《易》曰:“立天之道,曰陰與陽。”六月,“坤”之初六,陰氣受任於太陽,繼養化柔,萬物生長,茂之於未,令種剛強大,故林鐘爲地統,律長六寸。六者,所以含陽之施,茂之於六合之內,令剛柔有體也“立地之道,曰柔與剛。”“‘乾’知太始,‘坤’作成物。”正月,“乾”之九三,萬物棣通,族出於寅,人奉而成之,仁以養之,義以行之,令事物各得其理。寅,木也,爲仁;其聲,商也,爲義。故太族爲人統,律長八寸,象八卦,宓戲氏之所以順天地,通神明,類萬物之情也。“立人之道,日仁與義。”“在天成象,在地成形。”“後以裁成天地之道,輔相天地之宜,以左右民。”此三律之謂矣,是爲三統。

其於三正也,黃鐘,子,爲天正;林鐘,未之衝醜,爲地正;太族,寅,爲人正。三正正始,是以地正適其始紐於陽東北醜位。《易》曰“東北喪朋,乃終有慶”,答應之道也。及黃鐘爲宮,則太族、姑洗、林鐘、南呂皆以正聲應,無有忽微,不復與它律爲役者,同心一統之義也。非黃鐘而它律,雖當其月自宮者,則其和應之律有空積忽微,不得其正。此黃鐘至尊,亡與並也。

《易》曰:“參天兩地而倚數。”天之數始於一,終於二十有五。其義紀之以三,故置一得三又二十五分之六,凡二十五置,終天之數,得八十一,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,爲八百一十分,應歷一統千五百三十九歲之章數,黃鐘之實也。繇此之義,起十二律之周徑。地之數始於二,終於三十。其義紀之以兩,故置一得二,凡三十置,終地之數,得六十,以地中數六乘之,爲三百六十分,當期之日,林鐘之實。人者,繼天順地,序氣成物,統八卦,調八風,理八政,正八節,諧八音,舞八佾,監八方,被八荒,以終天地之功,故八八六十四。其義極天地之變,以天地五位之合終於十者乘之,爲六百四十分,以應六十四卦,大族之實也。《》曰:“天功人其代之。”天兼地,人則天,故以五位之合乘焉,“唯天爲大,唯堯則之”之象也。地以中數乘者,陰道理內,在中饋之象也。三統相通,故黃鐘、林鐘、太族律長皆全寸而亡餘分也。

天之中數五,地之中數六,而二者爲合。六爲虛,五爲聲,周流於六虛。虛者,爻律夫陰陽,登降運行,列爲十二,而律呂和矣。太極元氣,函三爲一。極,中也。元,始也。行於十二辰,始動於子。參之於醜,得三。又參之於寅,得九。又參之於卯,得二十七。又參之於辰,得八十一。又參之於巳,得二百四十三。又參之於午,得七百二十九。又參之於未,得二千一百八十七。又參之於申,得六千五百六十一。又參之於酉,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。又參之於戌,得五萬九千四十九。又參之於亥,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。此陰陽合德,氣鍾於子,化生萬物者也。故孳萌於子,紐牙於醜,引達於寅,冒茆於卯,振美於辰,已盛於巳,咢佈於午,昧曖於未,申堅於申,留孰於酉,畢入於戌,該閡於亥。出甲於甲,奮軋於乙,明炳於丙,大盛於丁,豐茂於戊,理紀於己,斂更於庚,悉新於辛,懷任於壬,陳揆於癸。故陰陽之施化,萬物之終始,既類旅於律呂,又經歷於日辰,而變化之情可見矣。

玉衡杓建,天之綱也;日月初躔,星之紀也。綱紀之交,以原始造設,合樂用焉。律呂唱和,以育生成化,歌奏用焉。指顧取象,然後陰陽萬物靡不條鬯該成。故以成之數忖該之積如法爲一寸,則黃鐘之長也。參分損一,下生林鐘。參分林鐘益一,上生太族。參分太族損一,下生南呂。參分南呂益一,上生姑洗。參分姑洗損一,下生應鐘。參分應鐘益一,上生蕤賓。參分蕤賓損一,下生大呂。參分大呂益一,上生夷則。參分夷則損一,下生夾鍾。參分夾鍾益一,上生亡射。參分亡射損一,下生中呂。陰陽相生,自黃鐘始而左旋,八八爲伍。其法皆用銅。職在大樂,太常掌之。

度者,分、寸、尺、丈、引也,所以度長短也。本起黃鐘之長。以子谷秬黍中者,一黍之廣,度之九十分,黃鐘之長。一爲一分,十分爲寸,十寸爲尺,十尺爲丈,十丈爲引,而五度審矣。其法用銅,高一寸,廣二寸,長一丈,而分、寸、尺、丈存焉。用竹爲引,高一分,廣六分,長十丈,其方法矩,高廣之數,陰陽之象也。分者,自三微而成著,可分別也。寸者,忖也。尺者,蒦也。丈者,張也。引者,信也。夫度者,別於分,忖於寸,蒦尺,張於丈,信於引。引者,信天下也。職在內官,廷尉掌之。

量者,龠、合、升、鬥、斛也,所以量多少也。本起於黃鐘之龠,用度數審其容,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,以井水準其概。合龠爲合,十合爲升,十升爲鬥,十鬥爲斛,而五量嘉矣。其法用銅,方尺而圜其外,旁有BB31焉。其上爲斛,其下爲鬥。左耳爲升,右耳爲合龠。其狀似爵,以縻爵祿。上三下二,參天兩地,圜而函方,左一右二,陰陽之象也。其圜象規,其重二鈞,備氣物之數,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。聲中黃鐘,始於黃鐘而反覆焉,君制器之象也。龠者,黃鐘律之實也,躍微動氣而生物也。合者,合龠之量也。升者,登合之量也。鬥者,聚升之量也。斛者,角鬥平多少之量也。夫量者,躍於龠,合於合,登於升,聚於鬥,角於斛也。職在太倉,大司農掌之。

衡權者:衡,平也;權,重也,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。其道如底,以見準之正,繩之直,左旋見規。右折見矩,其在天也,佐助旋機,斟酌建指,以齊七政,故曰玉衡。《論語》雲:“立則見其參於前也,在車則見其倚于衡也。”又曰:“齊之以禮。”此衡在前居南方之義也。

權者,銖、兩、斤、鈞、石也,所以稱物平施,知輕重也。本起於黃鐘之重,一龠容千二百黍,重十二銖,兩之爲兩。二十四銖爲兩。十六兩爲斤。三十斤爲鈞。四鈞爲石。忖爲十八,《易》十有八變之象也。五權之制,以義立之,以物鈞之,其餘小大之差,以輕重爲宜。圜而環之,令之肉倍好者,周旋無端,終而復始,無窮已也。銖者,物繇忽微始,至於成著,可殊異也。兩者,兩黃鐘律之重也。二十四銖而成兩者,二十四氣之象也。斤者,明也,三百八十四銖,《易》二篇之爻,陰陽變動之象也。十六兩成斤者,四時乘四方之象也。鈞者,均也,陽施其氣,陰化其物,皆得其成就平均也。權與物均,重萬一千五百二十銖,當萬物之象也。四百八十兩者,六旬行八節之象也。三十斤成鈞者,一月之象也。石者,大也,權之大者也。始於銖,兩於兩,明於斤,均於鈞,終於石,物終石大也。四鈞爲石者,四時之象也。重百二十斤者,十二月之象也。終於十二辰而復於子,黃鐘之象也。千九百二十兩者,陰陽之數也。三百八十四爻,五行之象也。四萬六千八十銖者,萬一千五百二十物歷四時之象也。而歲功成就,五權謹矣。

權與物鈞而生衡,衡運生規,規圜生矩,矩方生繩,繩直生準,準正則平衡而鈞權矣。是爲五則。規者,所以規圜器械,令得其類也。矩者,矩方器械,令不失其形也。規矩相須,陰陽位序,圜方乃成。準者,所以揆平取正也。繩者,上下端直,經緯四通也。準繩連體,衡權合德,百工繇焉,以定法式,輔弼執玉,以冀天子。《詩》雲:“尹氏大師,秉國之鈞,四方是維,天子是毘,俾民不迷。”鹹有五象,其義一也。以陰陽言之,大陰者,北方。北,伏也,陽氣伏於下,於時爲冬。冬,終也,物終臧,乃可稱。水潤下。知者謀,謀者重,故爲權也。大陽者,南方。南,任也,陽氣任養物,於時爲夏。夏,假也,物假大,乃宣平。火炎上。禮者齊,齊者平,故爲衡也。少陰者,西方。西,遷也,陰氣遷落物,於時爲秋。秋B05D也,物B05D斂,乃成孰。金從革,改更也。義者成,成者方,故爲矩也。少陽者,東方。東,動也,陽氣動物,於時爲春。春,蠢也,物蠢生,乃動運。木曲直。仁者生,生者圜,故爲規也。中央者,陰陽之內,四方之中,經緯通達,乃能端直,於時爲四季。土稼嗇蕃息。信者誠,誠者直,故爲繩也。五則揆物,有輕重、圜方、平直、陰陽之義,四方、四時之體,五常、五行之象。厥法有品,各順其方而應其行。職在大行,鴻臚掌之。

》曰:“予欲聞六律、五聲、八音、七始詠,以出內五言,女聽。”予者,帝舜也。言以律呂和五聲,施之八音,合之成樂。七者,天地四時人之始也。順以歌詠五常之言,聽之則順乎天地,序乎四時,應人倫,本陰陽,原情性,風之以德,感之以樂,莫不同乎一。唯聖人爲能同天下之意,故帝舜欲聞之也。今廣延羣儒,博謀講道,修明舊典,同律,審度,嘉量,平衡,均權,正準,直繩,立於五則,備數和聲,以利兆民,貞天下於一,同海內之歸。凡律、度、量、衡用銅者,各自名也,所以同天下,齊風俗也。銅爲物之至精,不爲燥溼、寒暑變其節,不爲風雨、暴露改其形,介然有常,有似於士君子之行,是以用銅也。用竹爲引者,事之宜也。

歷數之起上矣。傳述顓頊命南正重司天,火正黎司地,其後三苗亂德,二官鹹廢,而閏餘乖次,孟陬殄滅,攝提失方。堯覆育重、黎之後,使纂其業,故《》曰:“乃命羲、和,欽若昊天,曆象日月星辰,敬授民時。”“歲三百有六旬有六日,以閏月定四時成歲,允釐百官,衆功皆美。”其後以授舜曰:“諮爾舜,天之歷數在爾躬。”“舜亦以命禹。”至周武王訪箕子,箕子言大法九章,而五紀明曆法。故自殷、周,皆創業改制,鹹正曆紀,服色從之,順其時氣,以應天道。三代既沒,五伯之末,史官喪紀,疇人子弟分散,或在夷狄,故其所記,有《黃帝》、《顓頊》、《夏》、《殷》、《周》及《魯歷》。戰國擾攘,秦兼天下,未皇暇也,亦頗推五勝,而自以獲水德,乃以十月爲正,色上黑。

漢興,方綱紀大基,庶事草創,襲秦正朔。以北平侯張蒼言,用《顓頊歷》,比於六歷,疏闊中最爲微近。然正朔服色,未睹其真,而朔晦月見,弦望滿虧,多非是。

至武帝元封七年,漢興百二歲矣,大中大夫公孫卿、壺遂、太史令司馬遷等言“曆紀壞廢,宜改正朔”。是時御史大夫?寬明經術,上乃詔寬曰:“與博士共議,今宜何以爲正朔?服色何上?”寬與博士賜等議,皆曰:“帝王必改正朔,易服色,所以明受命於天也。創業變改,制不相復,推傳序文,則今夏時也。臣等聞學褊陋,不能明。陛下躬聖發憤,昭配天地,臣愚以爲三統之制,後聖復前聖者,二代在前也。今二代之統絕而不序矣,唯陛下發聖德,宣考天地四時之極,則順陰陽以定大明之制,爲萬世則。”於是乃詔御史曰:“乃者有司言歷未定,廣延宣問,以考星度,未能讎也。蓋聞古者黃帝合而不死,名察發斂,定清濁,起五部,建氣物分數。然則上矣。書缺樂弛,朕甚難之。依違以惟,未能修明。其以七年爲元年。”遂詔卿、遂、遷與侍郎尊、大典星射姓等議造《漢歷》。乃定東西,立晷儀,下漏刻,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,舉終以定朔晦分至,躔離弦望。乃以前歷上元泰初四千六百一十七歲,至於元封七年,復得閼逢攝提格之歲,中冬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,日月在建星,太歲在子,已得太初本星度新正。姓等奏不能爲算,願募治歷者,更造密度,各自增減,以造《漢太初曆》。乃選治歷鄧平及長樂司馬可、酒泉候宜君、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歷者,凡二十餘人,方士唐都、巴郡落下閎與焉。都分天部,而閎運算轉歷。其法以律起歷,曰:“律容一龠,積八十一寸,則一日之分也。與長相終。律長九寸,百七十一分而終復。三複而得甲子。夫律陰陽九六,爻象所從出也。故黃鐘紀元氣之謂律。律,法也,莫不取法焉。”與鄧平所治同。於是皆觀新星度、日月行,更以算推,如閎、平法。法,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。先藉半日,名曰陽曆;不藉,名曰陰曆。所謂陽曆者,先朔月生;陰曆者,朔而後月乃生。平曰:“陽曆朔皆先旦月生,以朝諸侯王羣臣便。”乃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律歷,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,復使校歷律昏明。宦者淳于陵渠復覆《太初曆》晦、朔、弦、望,皆最密,日月如合璧,五星如連珠。陵渠奏狀,遂用鄧平歷,以平爲太史丞。

後二十七年,元鳳三年,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:“歷者天地之大紀,上帝所爲。傳黃帝《調律歷》,漢元年以來用之。今陰陽不調,宜更歷之過也。”詔下主歷使者鮮于妄人詰問,壽王不服。妄人請與治歷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候日、月、晦、朔、弦、望、八節、二十四氣,鈞校諸歷用狀。奏可。詔與丞相、御史、大將軍、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檯,課諸歷疏密,凡十一家。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,盡五年十二月,各有第。壽王課疏遠。案漢元年不用黃帝《調歷》,壽王非漢歷,朔天道,非所宜言,大不敬。有詔勿劾。復候,盡六年。《太初曆》第一。即墨徐萬且、長安徐禹治《太初曆》亦第一。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《調歷》,課皆疏闊,又言黃帝至元鳳三年六千餘歲。丞相屬寶、長安單安國、安陵杯育治《終始》,言黃帝以來三千六百二十九歲,不與壽王合。壽王又移《帝王錄》,舜、禹年歲不合人年。壽王言化益爲天子代禹,驪山女亦爲天子,在殷、周間,皆不合經術。壽王歷乃太史官《殷歷》也。壽王猥曰安得五家歷,又妄盲《太初曆》虧四分日之三,去小余七百五分,以故陰陽不調,謂之亂世。劾壽王吏八百石,古之大夫,服儒衣,誦不詳之辭,作襖言欲亂制度,不道。奏可。壽王候課,比三年下,終不服。再劾死,更赦勿劾,遂不更言,誹謗益甚,竟以下吏。故曆本之驗在於天,自漢歷初起,盡元鳳六年,三十六歲,而是非堅定。

至孝成世,劉向總六歷,列是非,作《五紀論》。向子歆究其微眇,作《三統曆》及《譜》以說《春秋》,推法密要,故述焉。

夫歷《春秋》者,天時也,列人事而因以天時。傳曰:“民受天地之中以生,所謂命也。是故有禮誼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,能者養以之福,不能者敗以取禍。”故列十二公二百四十二年之事,以陰陽之中制其禮。故春爲陽中,萬物以生;秋爲陰中,萬物以成。是以事舉其中,禮取其和,歷數以閏正天地之中,以作事厚生,皆所以定命也。《易》金、火相革之卦曰“湯、武革命,順乎天而應乎人”,又曰“治歷明時”,所以和人道也。

周道既衰,幽王既喪,天子不能班朔,魯歷不正,以閏餘一之歲爲DB69首。故《春秋》刺“十一月乙亥朔,日有食之”。於是辰在申,而司歷以爲在建戌,史書建亥。哀十二年,亦以建申流火之月爲建亥,而怪蟄蟲之不伏也。自文公閏月不告朔,至此百有餘年,莫能正歷數。故子貢欲去其餼羊,孔子愛其禮,而著其法於《春秋》。《經》曰:“冬十月朔,日有食之。”《傳》曰:“不書日,官失之也。天子有日官,諸侯有日御,日官居卿以底日,禮也。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。”言告朔也。元典曆始曰元。《傳》曰:“元,善之長也。”共養三德爲善。又曰:“元,體之長也。”合三體而爲之原,故曰元。於春三月,每月書王,元之三統也。三統合於一元,故因元一而九三之以爲法,十一三之以爲實。實如法得一。黃鐘初九,律之首,陽之變也。因而六之,以九爲法,得林鐘初六,呂之首,陰之變也。皆參天兩地之法也。上生六而倍之,下生六而損之,皆以九爲法。九六,陰陽、夫婦、子母之道也。律娶妻而呂生子,天地之情也。六律六呂,而十二辰立矣。五聲清濁,而十日行矣。《傳》曰“天六地五”,數之常也。天有六氣,降生五味。夫五六者,天地之中合,而民所受以生也。故日有六甲,辰有五子,十一而天地之道畢,言終而復始。太極中央元氣,故爲黃鐘,其實一龠,以其長自乘,故八十一爲日法,所以生權衡、度量,禮樂之所繇出也。《經》元,一以統始,《易》太極之首也。春秋二以目歲,《易》兩儀之中也。於春每月書王,《易》三極之統也。於四時雖亡事必書時月,《易》四象之節也。時月以建分、至、啓、閉之分,《易》八卦之位也。象事成敗,《易》吉凶之效也。朝聘會盟,《易》大業之本也。故《易》與《春秋》,天人之道也。《傳》曰:“龜,象也。筮,數也,物生而後有象,象而後有滋,滋而後有數。”

是故元始有象一也,春秋二也,三統三也,四時四也,合而爲十,成五體。以五乘十,大衍之數也,而道據其一,其餘四十九,所當用也,故蓍以爲數。以象兩兩之,又以象三三之,又以象四四之,又歸奇象閏十九,及所據一加之,因以再B43D兩之,是爲月法之實。如日法得一,則一月之日數也,而三辰之會交矣,是以能生吉凶。故《易》曰:“天一地二,天三地四,天五地六,天七地八,天九地十。天數五,地數五,五位相得而各有合。天數二十有五,地數三十,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,此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。”並終數爲十九,《易》窮則變,故爲閏法。參天九,兩地十,是爲會數。參天數二十五,兩地數三十,是爲朔、望之會。以會數乘之,則周天朔旦冬至,是爲會月。九會而復元,黃鐘初九之數也。經於四時,雖亡事必書時月。時所以記啓、閉也,月所以紀分、至也。啓、閉者,節也。分、至者,中也。節不必在其月,故時中必在正數之月。故《傳》曰:“先王之正時也,履端於始,舉正於中,歸餘於終。履端於始,序則不愆;舉正於中,民則不惑;歸餘於終,事則不誖。”此聖王之重閏也。以五位乘會數,而朔旦冬至,是爲章月。四分月法,以其一乘章月,是爲中法。參閏法爲周至,以乘月法,以減中法而約之,則七B43D之數,爲一月之閏法,其餘七分。此中朔相求之術也。朔不得中,是謂閏月,言陰陽雖交,不得中不生。故日法乘閏法,是爲統歲。三統,是爲元歲。元歲之閏,陰陽災,三絃閏法。《易》九厄曰:初入元,百六,陽九;次三百七十四,陽九;次四百八十,陽九;次七百二十,陰七;次七百二十,陽七;次六百,陰五;次六百,陽五;次四百八十,陰三;次四百八十,陽三。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,與一元終。經歲四千五百六十,災歲五十七。是以《春秋》曰:“舉正於中。”又曰:“閏月不告朔,非禮也。閏以正時,時以作事,事以厚生,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。不告閏朔,棄時正也,何以爲民?”故善僖“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,日南至,公既視朔,遂登觀臺以望,而書,禮也。凡分、至、啓、閉,必書雲物,爲備故也。”至昭二十年二月己丑,日南至,失閏,至在非其月。梓慎望氛氣而弗正,不履端於始也。故傳不曰冬至,而曰日南至。極於牽牛之初,日中之時景最長,以此知其南至也。鬥綱之端連貫營室,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,以紀日月,故曰星紀。五星起其初,日月起其中,凡十二次。日至其初爲節,至其中鬥建下爲十二辰。視其建而知其次。故曰:“制禮上物,不過十二,天之大數也”。《經》曰“春,王正月”,《傳》曰:周正月“火出,於夏爲三月,商爲四月,周爲五月。夏數得天”,得四時之正也。三代各據一統,明三統常合,而迭爲首,登降三統之首,周還五行之道也。故三五相包而生。天統之正,始施於子半,日萌色赤。地統受之於醜初,日肇化而黃,至醜半,日牙化而白。人統受之於寅初,日孽成而黑,至寅半,日生成而青。天施復於子,地化自醜畢於辰,人生自寅成於申。故歷數三統,天以甲子,地以甲辰,人以甲申。孟、仲、季迭用事爲統首。三微之統既著,而五行自青始,其序亦如之。五行與三統相錯。傳曰“天有三辰,地有五行”,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。《易》曰:“參五以變,錯綜其數。通其變,遂成天下之文;極其數,遂定天下之象。”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,而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。其於人,皇極統三德五事。故三辰之合於三統也,日合於天統,月合於地統,鬥合於人統。五星之合於五行,水合於辰星,火合於熒惑,金合於太白,木合於歲星,土合於鎮星。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。天以一生水,地以二生火,天以三生木,地以四生金,天以五生土。五勝相乘,以生小周,以乘“乾”、“坤”之策,而成大周。陰陽比類,交錯相成,故九六之變登隆於六體。三微而成著,三著而成象,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,四營而成易,爲七十二,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。參之則得“乾”之策,兩之則得“坤”之策。以陽九九之,爲六百四十八;以陰六六之,爲四百三十二,凡一千八十,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。八之,爲八千六百四十,而八卦小成。引而信之,又八之,爲六萬九千一百二十,天地再之,爲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,然後大成。五星會終,觸類而長之,以乘章歲,爲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,而與日月會。三會爲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,而與三統會。三統二千三百六十三萬九千四十,而復於太極上元。九章歲而六之爲法,太極上元爲實,實如法得一,陰陰各萬一千五百二十,當萬物氣體之數,天下之能事畢矣。

統母

日法八十一。元始黃鐘初九自乘,一龠之數,得日法。

閏法十九,因爲章歲。合天地終數,得閏法。

統法一千五百三十九。以閏法乘日法,得統法。

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。參統法,得元法。

會數四十七。參天九,兩地十,得會數。

章月二百三十五。五位乘會數,得章月。

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。推大衍象,得月法。

通法五百九十八。四分月法,得通法。

中法十四萬五百三十。以章月乘通法,得中法。

周天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。以章月乘月法,得周天。

歲中十二。以三統乘四時,得歲中。

月週二百五十四。以章月加閏法,得月周。

朔望之會百三十五。參天數二十五,兩地數三十,得朔望之會。

會月六千三百四十五。以會數乘朔望之會,得會月。

統月一萬九千三十五。參會月,得統月。

元月五萬七千一百五。參統月,得元月。

章中二百二十八。以閏法乘歲中,得章中。

統中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八。以日法乘章中,得統中。

元中五萬五千四百四。參統中,得元中。

策餘八千八十。什乘元中,以減周天,得策餘。

周至五十七。參閏法,得周至。

紀母。

木金相乘爲十二,是爲歲星小周。小周乘“坤”策,爲千七百二十八,是爲歲星歲數。

見中分二萬七百三十六。

積中十三,中餘百五十七。

見中法一千五百八十三。見數也。

見閏分萬二千九十六。

積月十三,月餘一萬五千七十九。

見月法三萬七十七。

見中日法七百三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一。

見月日法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七。

金火相乘爲八,又以火乘之爲十六而小復。小復乘“乾”策,爲三千四百五十六,是爲太白歲數。

見中分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二。

積中十九,中餘四百一十三。

見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。複數。

見閏分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二。

積月十九,月餘三萬二千三十九。

見月法四萬一千五十九。

晨中分二萬三千三百二十八。

積中七,中餘千七百一十八。

夕中分一萬八千一百四十四。

積中八,中餘八百五十六。

晨閏分萬三千六百八。

積月十一,月餘五千一百九十一。

夕閏分萬五百八十四。

積月八,月餘二萬六千八百四十八。

見中日法九百九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七。

見月日法三百三十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九。

土木相乘而合經緯爲三十,是爲鎮星小周。小周乘“坤”策,爲四千三百二十,是爲鎮星歲數。

見中分五萬一千八百四十。

積中十二,中餘一千七百四十。

見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。見數也。

見閏分三萬二百四十。

積月十二,月餘六萬三千三百。

見月法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五。

見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五。

見月日法六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二十五。

火經特成,故二歲而過初,三十二過初爲六十四歲而小周。

小周乘“乾”策,則太陽大周,爲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歲,是爲熒惑歲數。

見中分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。

積中二十五,中餘四千一百六十三。

見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。見數也。

見閏分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。

積月二十六,月餘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。

見月法一十二萬二千九百一十一。

見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三。

見月日法九百九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一。

水經特成,故一歲而及初,六十四及初而小復。小復乘“坤”策,則太陰大周,爲九千二百一十六歲,是爲辰星歲數。

見中分十一萬五百九十二。

積中三,中餘二萬三千四百六十九。

見中法二萬九千四十一。複數也。

見閏分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二。

積月三,月餘五十一萬四百二十三。

見月法五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。

晨中分六萬二千二百八。

積中二,中餘四千一百二十六。

夕中分四萬八千三百八十四。

積中一,中餘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三。

晨閏分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。

積月二,月餘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二。

久閏分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。

積月一,月餘三十九萬五千七百四十一。

見中日法一億三千四百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七。

見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九十九。

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,各萬一千五百二十。陽施其氣,陰成其物。以星行率減歲數,餘則見數也。

東九西七乘歲數,並九七爲法,得一,金、水晨夕歲數。

以歲中乘歲數,是爲星見中分。

星見數,是爲見中法。

以歲閏乘歲數,是爲星見閏分。

以章歲乘見數,是爲見月法。

以元法乘見數,是爲見中日法。

以統法乘見數,是爲見月日法。

五步

木,晨始見,去日半次。順,日行十一分度二,百二十一日。始留,二十五日而旋。逆,日行七分度一,八十四日。復留,二十四日三分而旋。復順,日行十一分度二,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。凡見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五分,除逆,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分。凡見一歲,行一次而後伏。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。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,行星三度百六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一分。一見,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萬三千一百二分,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。通其率,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。

金,晨始見,去日半次。逆,日行二分度一,六日,始留,八日而旋。始順,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,四十六日。順,疾,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,百八十四日而伏。凡見二百四十四日,除逆,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。伏,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。伏八十三日,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。凡晨見、伏三百二十七日,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。夕始見,去日半次。順,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,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。順,遲,日行四十六分度四十三,四十六日。始留,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。逆,日行二分度一,六日而伏。凡見二百四十一日,除逆,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。伏,逆,日行八分度七有奇。伏十六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,行星十四度三百六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。一凡夕見伏,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一分,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萬七千四百六十九分。一復,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。行星亦如之,故曰日行一度。

土,晨始見,去日半次。順,日行十五分度一,八十七日。始留,三十四日而旋。逆,日行八十一分度五,百一日。復留,三十三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。復順,日行十五分度一,八十五日而伏。凡見三百四十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,除逆,定餘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分。伏,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。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萬一百七十分,行星七度八百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分。一見,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分,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萬五百分。通其率,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。

火,晨始見,去日半次,順,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,二百七十六日,始留,十日而旋。逆,日行六十二分度十七,六十二日。復留,十日而旋。復順,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,二百七十六日而伏。凡見六百三十四日,除逆,定行星三百一度。伏,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,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,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。一見,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,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。通其率,故曰日行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三百五十五。

水,晨始見,去日半次。逆,日行二度,一日。始留,二日而旋。順,日行七分度六,七日。順,疾,日行一度三分度一,十八日而伏。凡見二十八日,除逆,定行星二十八度。伏,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,三十七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,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。凡晨見、伏,六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,行星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。夕始見,去日半次。順,[疾],日行一度三分度一,十六日二分日一。順,遲,日行七分度六,七日。留,一日二分日一而旋。逆,日行二度,一日而伏。凡見二十六日,除逆,定行星二十六度。伏,逆,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,二十四日,行星六百五千八百六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分。凡夕見伏,五十日,行星十九度七千五百四十一萬九千四百七十七分。一復,百一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。行星亦如之,故曰日行一度。

統術

推日月元統,置太極上元以來,外所求年,盈元法除之,餘不盈統者,則天統甲子以來年數也。盈統,除之,餘則地統甲辰以來年數也。又盈統,除之,餘則人統甲申以來年數也。各以其統首日爲紀。

推天正,以章月乘入統歲數,盈章歲得一,名曰積月,不盈者名曰閏餘。閏餘十二以上,歲有閏。求地正,加積月一;求入正,加二。

推正月朔,以月法乘積月,盈日法得一,名曰積日,不盈者名曰小余。小余三十八以上,其月大。積日盈六十,除之,不盈者名曰大餘。數從統首日起,算外,則朔日也。求其次月,加大餘二十九,小余四十三。小余盈日法得一,從大餘,數除如法。求弦,加大餘七,小余三十一。求望,倍弦。

推閏餘所在,以十二乘閏餘,加七得一。盈章中,數所得,起冬至,算外,則中至終閏盈。中氣在朔若二日,則前月閏也。

推冬至,以策餘乘入統歲數,盈弦法得一,名曰大餘,不盈者名曰小余。除數如法,則所求冬至日也。

求八節,加大餘四十五,小余千一十。求二十四氣,三其小余,加大餘十五,小余千一十。

推中部二十四氣,皆以元爲法。

推五行,其四行各七十三日,統法分之七十七。中央各十八日,統法分之四百四。冬至後,中央二十七日六百六分。

推合晨所在星,置積日,以統法乘之,以十九乘小余而並之。盈周天,除去之;不盈者,令盈統法得一度。數起牽牛,算外,則合晨所入星度也。

推其日夜半所在星,以章歲乘月小余,以減合晨度。小余不足者,破全度。

推其月夜半所在星,以月周乘月小余,盈統法得一度,以減合晨度。

推諸加時,以十二乘小余爲實,各盈分母爲法,數起於子,算外,則所加辰也。

推月食,置會餘歲積月,以二十三乘之,盈百三十五,除之。不盈者,加二十三得一月,盈百三十五,數所得,起其正,算外,則食月也。加時,在望日衝辰。

紀術

推五星見覆,置太極上元以來,盡所求年,乘大終見覆數,盈歲數得一,則定見覆數也。不盈者名曰見覆餘。見覆餘盈其見覆數,一以上見在往年,倍一以上,又在前往年,不盈者在今年也。

推星所見中次,以見中分乘定見覆數,盈見中法得一則積中也。不盈者名曰中餘。以元中除積中,餘則中元餘也。以章中除之,餘則入章中數也。以十二除之,餘則星見中次也。中數從冬至起,次數從星紀起,算外,則星所見中次也。

推星見月,以閏分乘定見覆數,以章歲乘中餘從之,盈見月法得一,並積中,則積月也。不盈者名曰月餘。以元月除積月餘,名曰月元餘。以章月除月元餘,則入章月數也。以十二除之,至有閏之歲,除十三入章。三歲一閏,六歲二閏,九歲三閏,十一歲四閏,十四歲五閏,十七歲六閏,十九歲七閏。不盈者數起於天正,算外,則星所見月也。

推至日,以中法乘中元餘,盈元法得一,名曰積日,不盈者名曰小余。小余盈二千五百九十七以上,中大。數除積日如法,算外,則冬至也。

推朔日,以月法乘月元餘,盈日法得一,名曰積日,餘名曰小余。小余三十八以上,月大。數除積日如法,算外,則星見月朔日也。

推入中次日度數,以中法乘中餘,以見中法乘其小余並之。盈見中日法得一,則入中日入次度數也。中以至日數,次以次初數,算外,則星所見及日所在度數也。求夕,在日後十五度。

推入月日數,以月法乘月餘,以見月法乘其小余並之,盈見月日法得一,則入月日數也。並之大餘,數除如法,則見日也。

推後見中,加積中於中元餘,加後中餘於中餘,盈其法得一,從中元餘,除數如法,則後見中也。

推後見月,加積月於月元餘,加後月餘於月餘,盈其法得一,從月元餘,除數如法,則後見月也。

推至日及人中次度數,如上法。

推朔日及入月數,如上法。

推晨見加夕,夕見加晨,皆如上法。

推五步,置始見以來日數,至所求日,各以其行度數乘之。其星若日有分者,分子乘全爲實,分母爲法。其兩有分者,分母分度數乘全,分子從之,令相乘爲實,分母相乘爲法,實如法得一,名曰積度。數起星初見所在宿度,算外,則星所在宿度也。

歲術

推歲所在,置上元以來,外所求年,盈歲數,除去之,不盈者以百四十五乘之,以百四十四爲法,如法得一,名曰積次,不盈者名曰次餘。積次盈十二,除去之,不盈者名曰定次。數從星紀起,算盡之外,則所在次也。欲知太歲,以六十除積次,餘不盈者,數從丙子起,算盡之外,則太歲日也。

贏縮。傳曰:“歲棄其次而旅於明年之次,以害鳥帑,周、楚惡之。”五星之贏縮不是過也。過次者殃大,過舍者災小,不過者亡咎。次度。六物者,歲時日月星辰也。辰者,日月之會而建所指也。

星紀,初鬥十二度,大雪。中牽牛初,冬至。於夏爲十一月,商爲十二月,周爲正月。終於婺女七度。

玄枵,初婺女八度,小寒。中危初,大寒。於夏爲十二月,商爲正月,周爲二月。終於危十五度。

諏訾,初危十六度,立春。中營室十四度,驚蟄。今日雨水,於夏爲正月,商爲二月,周爲三月。終於奎四度。

降婁,初奎五度,雨水。今日驚蟄。中婁四度,春分。於夏爲二月,商爲三月,周爲四月。終於胃六度。

大梁,初胃七度,穀雨。今日清明。中昴八度,清明。今日穀雨,於夏爲三月,商爲四月,周爲五月。終於畢十一度。

實沈、初畢十二度,立夏。中井初,小滿。於夏爲四月,商爲五月,周爲六月。終於井十五度。

鶉首,初井十六度,芒種。中井三十一度,夏至。於夏爲五月。商爲六月,周爲七月。終於柳八度。

鶉火,初柳九度,小暑。中張三度,大暑。於夏爲六月,商爲七月,周爲八月。終於張十七度。

鶉尾,初張十八度,立秋。中冀十五度,處暑。於夏爲七月,商爲八月,周爲九月。終於軫十一度。

壽星,初軫十二度,白露。中角十度,秋分。於夏爲八月,商爲九月,周爲十月。終於氐四度。

大火,初氐五度,寒露。中房五度,霜降。於夏爲九月,商爲十月,周爲十一月。終於尾九度。

析木,初尾十度,立冬。中箕七度,小雪。於夏爲十月,商爲十一月,周爲十二月。終於鬥十一度。

角十二。 亢九。 氐十五。 房五。 心五。 尾十八。 箕十一。

東七十五度。

鬥二十六。 牛八。 女十二。 虛十。 危十七。 營室十六。 壁九。

北九十八度。

奎十六。 婁十二。 胃十四。 昴十一。 畢十六。 觜二。 參九。

西八十度。

井三十三。 鬼四。 柳十五。 星七。 張十八。 翼十八。 軫十七。

南百一十二度。

九章歲爲百七十一歲,而九道小終。九終千五百三十九歲而大終。三終而與元終。進退於牽牛之前四度五分。九會。陽以九終,故曰有九道。陰兼而成之,故月有十九道。陽名成功,故九會而終。四營而成易,故四歲中餘一,四章而朔餘一,爲篇首,八十一章而終一統。

一,甲子元首。漢太初元年。十,辛酉。 十九,己未。 二十八,丁巳。三十七,乙卯。 四十六,壬子。五十五,庚戌。 六十四,戊申。 七十三,丙午,中。

甲辰二統。 辛丑。 己亥。 丁酉。 乙未。壬辰。 庚寅。 戊子。丙戌,季。

甲申三統。辛巳。 乙卯。丁丑。文王[四]十二年。乙亥。[微二十六年]。壬申。 庚午。 戊辰。 丙寅,孟。愍二十二年。

二,癸卯。 十一,辛丑。 二十,己亥。 二十九,丁酉。 三十八,甲午。 四十七,壬辰。 五十六,庚寅。 六十五,戊子。 七十四,乙酉,中。

癸未。 辛巳。 己卯。 丁丑。 甲戌。 壬申。 庚午。 戊辰。 乙丑,季。

癸亥。 辛酉。 己未。丁巳。周公五年。 甲寅。

壬子。 庚戌。 戊申。元四年。 乙巳,孟。

三,癸未。 十二,辛巳。 二十一,己卯。 三十,丙子。 三十九,甲戌。 四十八,壬申。 五十七,庚午。 六十六,丁卯。 七十五,乙丑,中。

癸亥。 辛酉。 己未。 丙辰。 甲寅。 壬子。 庚戌。 丁未。 乙巳,季。

癸卯。 辛丑。 己亥。 丙申。 甲午。 壬辰。庚寅。成十二年。 丁亥。 乙酉,孟。

四,癸亥。[初元二年]。 十三,辛酉。 二十二,戊午。 三十一,丙辰。 四十,甲寅。 四十九,壬子。 五十八,己酉。 六十七,丁未。 七十六,乙巳,中。

癸卯。 辛丑。 戊戌。 丙申。 甲午。 壬辰。 己丑。 丁亥。 乙酉,季。

癸未。 辛巳。 戊寅。 丙子。 甲戌。 壬申。[惠三十八年]。 己巳。 丁卯。 乙丑,孟。

五,癸卯。河平元年。 十四,庚子。 二十三,戊戌。三十二,丙申。

四十一,甲午。 五十,辛卯。 五十九,己丑。 六十八,丁亥。 七十七,乙酉,中。

癸未。 庚辰。 戊寅。 丙子。 甲戌。辛未。 己巳。 丁卯。 乙丑,季。

癸亥。 庚申。 戊午。 丙辰。 甲寅。獻十五年。 辛亥。 己酉。丁未。 乙巳,孟。商太甲元年。楚元三年。

六,壬午。 十五,庚辰。 二十四,戊寅。 三十三,丙子。 四十二,癸酉。 五十一,辛未。 六十,己巳。 六十九,丁卯。 七十八,甲子,中。

壬戌。 庚申。 戊午。 丙辰。 癸丑。 辛亥。 巳酉。 丁未。 甲辰,季。

壬寅。 庚子。 戊戌。 丙申。煬二十四年。 癸巳。 辛卯。 己丑。丁亥。康四年。甲申,孟。

七,壬戌。始建國三年。 十六,庚申。 二十五,戊午。 三十四,乙卯。四十三,癸丑。 五十二,辛亥。 六十一,己酉。 七十,丙午。 七十九,甲辰,中。

壬寅。 庚子。 戊戌。 乙未。 癸己。 辛卯。 己丑。 丙戌。 甲申,季。

壬午。 庚辰。 戌寅。 乙亥。 癸酉。 辛未。 己巳。定七年。 丙寅。 甲子,孟。

八,壬寅。 十七,庚子。 二十六,丁酉。 三十五,乙未。 四十四,癸巳。 五十三,辛卯。 六十二,戊子。 七十一,丙戌。 八十,甲申,中。

壬午。 庚辰。 丁丑。 乙亥。癸酉。 辛未。 戊辰。 丙寅。 甲子,季。

壬戌。 庚申。 丁巳。 乙卯。 癸丑。 辛亥。僖五年。戊申。 丙午。甲辰,孟。

九,壬午。 十八,己卯。 二十七,丁丑。 三十六,乙亥。 四十五,癸酉。 五十四,庚午。 六十三,戊辰。 七十二,丙寅。 八十一,甲子,中。

壬戌。 己未。 丁巳。 乙卯。 癸丑。 庚戌。 戊申。 丙午。 甲辰,季。

壬寅。 己亥。 丁酉。 乙未。 癸巳。懿九年。 庚寅。 戊子。 丙戌。 甲申,孟。元朔六年。

推章首朔旦冬至日,置大餘三十九,小余六十一,數除如法,各從其統首起。求其後章,當加大餘三十九,小余六十一,各盡其八十一章。

推篇,大餘亦如之,小余加一。求周至,加大餘五十九,小余二十一。

世經

《春秋》昭公十七年“郯子來朝”,《傳》曰:昭子問少昊氏鳥名何故,對曰:“吾祖也,我知之矣。昔者,黃帝氏以雲紀,故爲雲師而云名;炎帝氏以爲紀,故爲火師而火名;共工氏以水紀,故爲水師而水名;太昊氏以龍紀,故爲龍師而龍名。我高祖少昊摯之立也,鳳鳥適至,故紀於鳥,爲鳥師而鳥名。”言郯子據少昊受黃帝,黃帝受炎帝,炎帝受共工,共工受太昊,故先言黃帝,上及太昊。稽之於《易》,砲犧、神農、黃帝相繼之世可知。

太昊帝 《易》曰:“砲犧氏之王天下也。”言砲犧繼天而王,爲百王先,首德始於木,故爲帝太昊。作罔罟以田漁,取犧牲,故天下號曰砲犧氏。《祭典》曰:“共工氏伯九域。”言雖有水德,在火、木之間,其非序也。任知刑以強,故伯而不王。秦以水德,在周、漢木火之間。周人遷其行序,故《易》不載。

炎帝 《易》曰:“砲犧氏沒,神農氏作。”言共工伯而不王,雖有水德,非其序也。以火承木,故爲炎帝。教民耕農,故天下號曰神農氏。

黃帝 《易》曰:“神農氏沒,黃帝氏作。”火生土,故爲土德。與炎帝之後戰於阪泉,遂王天下。始垂衣裳,有軒、冕之服,故天下號曰軒轅氏。

少昊帝 《孝德》曰少昊曰清。清者,黃帝之子清陽也,是其子孫名摯立。土生金,故爲金德,天下號曰金天氏。周遷其樂,故《易》不載,序於行。

顓頊帝 《春秋外傳》曰:少昊之衰,九黎亂德,顓頊受之,乃命重黎。蒼林昌意之子也。金生水,故爲水德。天下號曰高陽氏。周遷其樂,故《易》不載,序於行。

帝嚳 《春秋外傳》曰:顓頊之所建,帝嚳受之。清陽玄囂之孫也。水生木,故爲木德。天下號曰高辛氏。帝摯繼之,不知世數。周遷其樂,故《易》不載。周人禘之。

唐帝 《帝系》曰:帝嚳四妃,陳豐生帝堯,封於唐。蓋高辛氏衰,天下歸之。木生火,故爲火德,天下號曰陶唐氏。讓天下於虞,使子硃處於丹淵爲諸侯。即位七十載。

虞帝 《帝系》曰:顓頊生窮蟬,五世而生瞽叟,瞽叟生帝舜,處虞之嬀汭,堯嬗以天下。火生土,故爲土德。天下號曰有虞氏。讓天下於禹,使子商均爲諸侯。即位五十載。

伯禹 《帝系》曰:顓頊五世而生鯀,鯀生禹,虞舜嬗以天下。土生金,故爲金德。天下號曰夏后氏。繼世十七王,四百三十二歲。

成湯 《書經·湯誓》:湯伐夏桀。金生水,故爲水德。天下號曰商,後曰殷。

《三統》,上元至伐桀之歲,十四萬一千四百八十歲,歲在大火房五度,故《傳》曰:“大火,閼伯之星也,實紀商人。”後爲成湯,方即世崩沒之時,爲天子用事十三年矣。商十二月乙丑朔旦冬至,故《書序》曰:“成湯既沒,太甲元年,使伊尹作《伊訓》。”《伊訓》篇曰:“惟太甲元年十有二月乙丑朔,伊尹祀於先王,誕資有牧方明。”言雖有成湯、太丁、外丙之服,以冬至越BD51祀先王於方明以配上帝,是朔旦冬至之歲也。後九十五歲,商十二月甲申朔旦冬至,亡餘分,是爲孟統。自伐桀至武王伐紂,六百二十九歲,故《傳》曰殷“載祀六百”。

《殷歷》曰:當成湯方即世用事十三年,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,終六府首。當週公五年,則爲距伐桀四百五十八歲,少百七十一歲,不盈六百二十九。又以夏時乙丑爲甲子,計其年乃孟統後五章,癸亥朔旦冬至也。以爲甲子府首,皆非是。凡殷世繼嗣三十一王,六百二十九歲。

《四分》,上元至伐桀十三萬二千一百一十三歲,其八十八紀,甲子府首,入伐桀後百二十七歲。

《春秋歷》,周文王四十二年十二月丁丑朔旦冬至,孟統之二會首也。後八歲而武王伐紂。

武王 《書經·牧誓》:武王伐商紂。水生木,故爲木德。天下號曰周室。

《三統》,上元至伐紂之歲,十四萬二千一百九歲,歲在鶉火張十三度。文王受命九年而崩,再期,在大祥而伐紂,故《書序》曰:“惟十有一年,武王伐紂,作《太誓》。”八百諸侯會。還歸二年,乃遂伐紂克殷,以箕子歸,十三年也。故《書序》曰:“武王克殷,以箕子歸,作《洪範》。《洪範》篇曰:“惟十有三祀,王訪於箕子。”自文王受命而至此十三年,歲亦在鶉火,故《傳》曰:“歲在鶉火,則我有周之分野也。”師初發,以殷十一月戊子,日在析木箕七度,故《傳》曰:“日在析木。”是夕也,月在房五度。房爲天駟,故《傳》曰:“月在天駟。”後三日得周正月辛卯朔,合辰在鬥前一度,斗柄也,故《傳》曰:“辰在斗柄。”明日壬辰,晨星始見。癸巳武王始發,丙午還師,戊午度於孟津。孟津去周九百里,師行三十里,故三十一日而度。明日己未冬至,晨星與婺女伏,歷建星及牽牛,至於婺女天黿之首,故《傳》曰:“星在天黿。”《周書·武成》篇:“惟一月壬辰,旁死霸,若翌日癸巳,武王乃朝步自周,於徵伐紂。”《》曰:“一月戊午,師度於孟津。”至庚申,二月朔日也。四日癸亥,至牧野,夜陳,甲子昧爽而合矣。故《外傳》曰:“王以二月癸亥夜陳。”《武成》篇曰:“粵若來三月,既死霸,粵五日甲子,鹹劉商王紂。”是歲也,閏數餘十八,正大寒中,在週二月己丑晦。明日閏月庚寅朔。三月二日庚申驚蟄。四月己丑朔死霸。死霸,朔也。生霸,望也。是月甲辰望,乙巳,旁之。故《武成》篇曰:“惟四月既旁生霸,粵六日庚戌,武王燎於周廟。翌日辛亥,祀於天位。粵五日乙卯,乃以庶國祀馘於周廟。”文王十五而生武王,受命九年而崩,崩後四年而武王克殷。克殷之歲八十六矣,後七歲而崩。故《禮記·文王世子》曰:“文王九十七而終,武王九十三而終。”凡武王即位十一年,周公攝政五年,正月丁巳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六年戊午,距煬公七十六歲,入孟統二十九章首也。後二歲,得周公七年“復子明辟”之歲。是歲二月乙亥朔,庚寅望,後六日得乙未。故《召誥》曰:“惟二月既望,粵六日乙未。”又其三月甲辰朔,三日丙午。《召誥》曰:“惟三月丙午朏。”古文《月採》篇曰“三日曰朏”。是歲十二月戊辰晦,周公以反政。故《洛誥》篇曰:“戊辰,王在新邑,C02C祭歲。命作策,惟周公誕保文、武受命,惟七年。”

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朔,此命伯禽俾侯於魯之歲也。後三十年四月庚戌朔,十五日甲子哉生霸。故《顧命》曰“惟四月哉生霸,王有疾不豫,甲子,王乃洮B047水”,作《顧命》。翌日乙丑,成王崩。康王十二年六月戊辰朔,三日庚午,故《畢命豐刑》曰:“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朏,王命作策《豐刑》。”

《春秋》、《殷歷》皆以殷,魯自周昭王以下亡年數,故據周公、伯禽以下爲紀。魯公伯禽,推即位四十六年,至康王十六年而薨。故《傳》曰“燮父、禽父並事康王”,言晉侯燮、魯公伯禽俱事康王也。子考公就立,酋。考公,《世家》:即位四年,及煬公熙立。煬公二十四年正月丙申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丁酉,距微公七十六歲。

《世家》:煬公即位六十年,子幽公宰立。幽公,《世家》:即位十四年,及微公BD51立,?。微公二十六年正月乙亥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丙子,距獻公七十六歲。

《世家》:微公即位五十年,子厲公翟立,擢。厲公,《世家》:即位三十七年,及獻公具立。獻公十五年正月甲寅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乙卯,距懿公七十六歲。

《世家》:獻公即位五十年,子慎公執立,嚊。慎公,《世家》:即位三十年,及武公敖立。武公,《世家》:即位二年,子懿公被立,戲。懿公九年正月癸巳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甲午,距惠公七十六歲。

《世家》:懿公即位九年,兄子柏御立。柏御,《世家》:即位十一年,叔父孝公稱立。孝公,《世家》:即位二十七年,子惠公皇立。惠公三十八年正月壬申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癸酉,距釐公七十六歲。

《世家》:惠公即位四十六年,子隱公息立。

凡伯禽至春秋,三百八十六年。

春秋 隱公,《春秋》:即位十一年,及桓公軌立。此元年上距伐紂四百歲。

桓公,《春秋》:即位十八年,子莊公同立。

莊公,《春秋》:即位三十二年,子愍公啓方立。

愍公,《春秋》:即位二年,及釐公申立。釐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壬子,距成公七十六歲。

是歲距上元十四萬二千五百七十七歲,得孟統五十三章首。故《傳》曰:“五年春,王正月辛亥朔,日南至。”“八月甲午,晉侯圍上陽。”童謠雲:“丙子之辰,龍尾伏辰,C17A服振振,取虢之旂。鶉之賁賁,天策CA64CA64,火中成軍,虢公其奔。”卜偃曰:“其九月十月之交乎?丙子旦,日在尾,月在策,鶉火中,必是時也。”冬十二月丙子滅虢。言歷者以夏時,故周十二月,夏十月也。是歲,歲在大火。故《傳》曰晉侯使寺人披伐蒲,重耳奔狄。董因曰:“君之行,歲在大火。”後十二年,釐之十六歲,歲在壽星。故《傳》曰:重耳處狄十二年而行,過衛五鹿,乞食於野人,野人舉塊而與之。子犯曰:“天賜也,後十二年,必獲此土。歲復於壽星,必獲諸侯。”後八歲,B341之二十四年也,歲在實沈,秦伯納之。故《傳》曰董因雲:“君以辰出,而以參人,必獲諸侯。”

《春秋》:釐公即位三十三年,子文公興立。文公元年,距辛亥旦冬至二十九歲。是歲閏餘十三,正小雪,閏當在十一月後,而在三月,故《傳》曰“非禮也”。後五年,閏餘十,是歲亡閏,而置閏。閏,所以正中朔也。亡閏而置閏,又不告朔,故《經》曰“閏月不告朔”,言亡此月也。《傳》曰:“不告朔,非禮也。”

《春秋》:文公即位十八年,子宣公倭立。

宣公,《春秋》:即位十八年,子成公黑肱立。成公十二年正月庚寅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辛卯,距定公七年七十六歲。

《春秋》:成公即位十八年,子襄公午立。襄公二十七年,距辛亥百九歲。九月乙亥朔,是建申之月也。魯史書:“十二月乙亥朔,日有食之。”《傳》曰:“冬十一月乙亥朔,日有食之,於是辰在申,司歷過也,再失閏矣。”言時實行以爲十一月也,不察其建,不考之於天也。二十八年距辛亥百一十歲,歲在星紀,故《經》曰:“春無冰。”《傳》曰:“歲在星紀,而淫於玄枵。”三十年歲在C330訾。三十一年歲在降婁。是歲距辛亥百一十三年,二月有癸未,上距文公十一年會於承匡之歲夏正月甲子朔凡四百四十有五甲子,奇二十日,爲日二萬六千六百有六旬。故《傳》曰:絳縣老人曰:“臣生之歲,正月甲子朔,四百四十有五甲子矣。其季於今,三之一也。”師曠曰:“C23B成子會於承匡之歲也,七十三年矣。”史趙曰:“亥有二首六身,下二如身,則其日數也。”士文伯曰:“然則二萬六千六百有六旬也。”

《春秋》:襄公即位三十一年,子昭公稠立。昭公八年,歲在析木,十年,歲在顓頊之虛,玄枵也。十八年距辛亥百三十一歲,五月有丙子、戊寅、壬午,火始昏見,宋、衛、陳、鄭火。二十年春王正月,距辛亥百三十三歲,是辛亥後八章首也。正月己丑朔旦冬至,失閏。故《傳》曰:“二月己丑,日南至。”三十二年,歲在星紀,距辛亥百四十五歲,盈一次矣。故《傳》曰:“越得歲,吳伐之,必受其咎。”

《春秋》:昭公即位三十二年,及定公宋立。定公七年,正月己巳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庚午,距元公七十六年。

《春秋》:定公即位十五年,子哀公蔣立。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流火,非建戌之月也。是月也螽,故《傳》曰:“火伏而後蟄者畢,今火猶西流,司歷過也。”《詩》曰:“七月流火。”《春秋》:哀公即位二十七年。自《春秋》盡哀十四年,凡二百四十二年。

六國《春秋》:哀公後十三年遜於邾,子悼公曼立,寧。悼公,《世家》:即位三十七年,子元公嘉立。元公四年正月戊申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己酉,距康公七十六歲。元公,《世家》:即位二十一年,子穆公衍立,顯。穆公,《世家》:即位三十三年,子恭公奮立。恭公,《世家》:即位二十二年,子康公毛立。康公四年正月丁亥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戊子,距緡公七十六歲。康公,《世家》:即位九年,子景公偃公。景公,《世家》:即位二十九年,子平公旅立。平公,《世家》:即位二十年,子緡公賈立。緡公二十二年正月丙寅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丁卯,距楚元七十六歲。緡公,《世家》:即位二十三年,子頃公仇立。頃公,《表》:十八年,秦昭王之五十一年也,秦始滅周。周凡三十六王,八百六十七歲。

秦伯昭王,《本紀》:無天子五年。孝文王,《本紀》:即位一年。元年,楚考烈王滅魯,頃公爲家人,周滅後六國也。莊襄王,《本紀》:即位三年。始皇,《本紀》:即位三十七年。二世,《本紀》:即位三年。凡秦伯五世,四十九歲。

漢高祖皇帝,著《紀》,伐秦繼周。木生火,故爲火德。天下號曰“漢”。距上元年十四萬三千二十五歲,歲在大棣之東井二十二度,鶉首之六度也。故《漢志》曰:歲在大棣,名曰敦牂,太歲在午。八年十一月乙巳朔旦冬至,楚元三年也。故《殷歷》以爲丙午,距元朔七十六歲。著《紀》,高帝即位十二年。

惠帝,著《紀》,即位七年。

高後,著《紀》,即位八年。

文帝,前十六年,後七年,著《紀》,即位二十三年。

景帝,前七年,中六年,後三年,著《紀》,即位十六年。

武帝建元、元光、元朔各六年。元朔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乙酉,距初元七十六歲。元狩、元鼎、元封各六年。漢歷太初元年,距上元十四萬三千一百二十七歲。前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,歲在星紀婺女六度,故《漢志》曰:歲名困敦,正月歲星出婺女。太初、天漢、太始、徵和各四年,後二年,著《紀》,即位五十四年。

昭帝始元、元鳳各六年,元平一年,著《紀》,即位十三年。

宣帝本始、地節、元康、神爵、五鳳、甘露各四年,黃龍一年,著《紀》,即位二十五年。

元帝初元二年十一月癸亥朔旦冬至,《殷歷》以爲甲子,以爲紀首。是歲也,十月日食,非合辰之會,不得爲紀首。距建武七十六歲。初元、永光、建昭各五年,竟寧一年,著《紀》,即位十六年。

成帝建始、河平、陽朔、鴻嘉、永始、元延各四年,綏和二年,著《紀》,即位二十六年。

哀帝建平四年,元壽二年,著《紀》,即位六年。

平帝,著《紀》,即位元始五年,以宣帝玄孫嬰爲嗣,謂之孺子。孺子,著《紀》,新都侯王莽居攝三年,王莽居攝,盜襲帝位,竊號曰“新室”。始建國五年,天鳳六年,地皇三年,著《紀》,盜位十四年。更始帝,著《紀》,以漢宗室滅王莽,即位二年。赤眉賊立宗室劉盆子,滅更始帝。自漢元年訖更始二年,凡二百三十歲。

光武皇帝,著《紀》,以景帝后高祖九世孫受命中興復漢,改元曰建武,歲在鶉尾之張度。建武三十一年,中元二年,即位三十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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