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演義第三十五回 拒委員觸怒政府 借武力追索證書

  卻說衆議員閱讀袁總統諮文,又是長篇大論,洋洋灑灑的數千言,大致以《臨時約法》,有好幾條不便照行,須亟加修正。小子錄不勝錄,但記得當時有一清單,提出增修約法草案,就中有應修正者三條,應追加者二條,特照錄如下:

應修正者三條


(一)《臨時約法》第三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,但須提交參議院議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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