翠微先生北征錄甲制

臣聞《周禮》有函人之職,《司馬法》有甲士之制,朝錯以五同論兵甲、弩矢,馬燧以短長三製造鎧衣士。皆所以避鋒鏑、全肢體、稱大小、便進趨也。然造甲之法,步軍欲其長,馬軍則欲其短;弩手欲其寬,槍手則欲其窄。其用不同,其制亦異。否則,拘於定式,昧於從變,肥者束身太緊,甲身則可週後背而前胸不交,甲裙則可閉後膺而前跨不掩。瘦者掛體太寬,挽弓發箭則甲不貼體而胸臆糹並撲,有斷絃脫 之憂;揮劍槍刺則甲不附身而腰背鬆虛,有抵手礙足之患。長者不過膝腕而矢石可及,短者垂及腳面而泥濘不前。小有不便,則拆去甲葉而遺棄不收;大有所妨,則割去全段而拋擲不顧。製作之艱,耗費之廣,不幾於徒費乎?故君子謹其微於製作之初焉。

是謂甲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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